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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权规范源自人的尊严,是宪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内容,不仅适用于国家公权力,也适用于社会公权力。

加之中国地域广阔、交通不便,一旦行使解散权后,往往要数月才能重新召集国会,很可能因此影响国家政治的稳定。(一)《天坛宪草》中的讨论在《天坛宪草》的制定中,这一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焦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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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一争端的背景是1920以来的联省自治运动。这一时期,国家的实际权力已经掌握在了段祺瑞内阁的手中,而担任总统的黎元洪权力虚弱,也愿意与国会合作,因此议员中加强总统权力的倾向开始增长,加强行政权以平衡立法权的主张渐成主流。[7]对这一问题的分析,参加严泉:《失败的遗产—中华首届国会制宪》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。(二)宪法续议中的争论但这一问题并没有随着《宪草》的制定而终结。[28]国会恢复后,原立宪派的进步党分组为宪法讨论会和宪法研究同志会两个团体,后又重新组合为宪法研究会,即所谓的研究系。

[69]在所有的社会组织中,军队是最具有组织性与纪律性的团体之一。[71]李剑农,见前注[35],页537。从前是约法至上,此后将为党权至上。

这一争端的背景是1920以来的联省自治运动。尽管这些叙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,但依然具有简单化的倾向,并在很大程度上预设了一些标签化的前提。在此后表决中,由于分歧过大,直到1917年国会被再度解散,依然未能对解散权限制问题形成多数意见,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国宪法制定的迟延。而在此后1918-1920年的西南护法续议中,解散权再度成为审议中争执最烈之问题。

但也恰恰是这种自生的意识形态,大大降低了党军体制对于代议制民主政治的依赖,也降低了对于宪法合法性外衣的需求。李剑农,见前注[35],页505-511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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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6]此外,伍朝枢等议员则主张学习英国的做法,解散权不要求参议院同意,却必须在事先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行使。在他们看来,解散权与代议民主制精神之间存在根本的抵触,必欲有解散权,即不啻将代议制度根本推翻。[76]党军体制的确立是国民党引入苏俄赤军制度的结果。杨天宏:直奉战争之后的北京政治,载杨天宏:《政党建置与民国政制走向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,页211-231。

[51]1922年国会重开后,丁佛言、籍忠寅等原立宪派议员也都表示支持省宪和省权,明确承认之前主张中央集权的错误。一旦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决议,政府即有自由解散众议院之权能。实际上,从当时的情境来看,贿选与反贿选的发生,都并非简单的道德问题所能涵盖,拥直与反直的派系斗争依然是贯穿这场历史闹剧的主线。尤其是考虑到中国历史上立法地位本来就低,解散权很可能滋生行政首长的野心,为野心家所利用。

一方面,宪法仿照加拿大模式,采取了中央国权与地方省权的共同列举。比如,在国体问题上,国民党或革命派的立场就始终摇摆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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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观地说,较之《临时约法》,《天坛宪草》在内阁制权力配置上有了较大进步。省长由省议会选举三人,呈请大总统择一任命之一条展开。

①第一阶段是《天坛宪草》的制定。[73]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被认为是北洋军阀失去政治合法性的转折点。杨幼炯,见前注[22],页4。(一)法统废弃的反思依据传统的解读,历经十年的民国宪法一经颁布,立即遭致了各方批评,延续十余年的所谓法统也被南北双方共同摒弃。在辛亥革命之初,孙中山、宋教仁等人都曾表示过对于联邦制的支持,但在南京政府成立后,为了谋求统一,很快转向了中央集权的主张。[26]在天坛宪草起草时,曾有议员提出这一问题,但因为委员会急于在袁世凯解散国会前通过宪草,于是未能加以讨论。

这些分析将表明,制宪会议在立法与行政、集权与分权等重大问题上的争论,尽管不乏基于宪政原理的技术性考量,但更多的还是来自于革命派、保守派、中央与地方实力派在这些宪法问题上的立场分裂与利益冲突。在党军兴起的同时,宪法政治也淡出了民国政治的舞台。

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南下护法,并继续《天坛宪草》的审议。参见(英)霍布斯:《利维坦》,黎思复、黎廷弼译,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。

[52]《宪法审议会第47次会议录》,《宪法会议公报》第52册,载李贵连主编:《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》(第十二册),线装书局2007年版,页283-285[53]参见陈志让:《军绅政权—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》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,页100-107。[59]参见张国福:《民国宪法史》,华文出版社1991年版,页194。

更重要的是,仅仅是议员的道德瑕疵,依然无法解释1923年之后整个法统的废弃。尽管这一时期存在着社会震荡和政治分裂,但却令人惊讶地在民族目标方面产生了明确的共识。但1912年的《临时约法》却最终确立了议会内阁制的政体,并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和对于行政权的制约。而从现实上看,所谓省宪并非真正民意的代表,而实际上是少数军阀操纵的结果,因此,承认省宪地位只会进一步加剧军阀割据与国家分裂。

[47]而随着袁世凯的掌权,国民党又开始重新支持地方分权,尤其是在二次革命之后,戴季陶等国民党人开始明确地鼓吹联邦制度。嗣后护法护宪,均不足以资号召,而法统永无重光之望。

[19]较之这种激进的主张,骆继汉、汤漪等人尽管同样反对参议院的同意,但同时强调解散权也并非绝对,而只能限于众议院不信任决议成立这一特定情形。但在本文看来,这一解说依然较多停留在道德评判的层面,而忽视了掩藏在反贿选话语之下的政治潮流。

实际上,当时就曾有评论者指出,制宪者的道德操守与宪法效力并不存在必然关联,更何况制宪与总统选举本来就是两回事,贿选总统并不等同于贿选宪法。如果说囿于时局的限制,当时的议论不免带有感情色彩的话,那么在纪念辛亥百年的今天,对于1923年宪法及其制宪历程做一些超越道德或技术层面的评价,将是我们当下值得追求的努力。

[77]或许,这就是一种历史的吊诡:被认为反动的军阀始终不曾停止立宪的尝试,而自视进步的革命党却恰恰终结了宪政的努力。[49]1922年恢复军政府后,陈炯明提出放弃护法,支持联省自治,首先巩固广东自治,进而再图联治。参见李贵连主编,见前注[13],页264。[2]十年制宪史可分为四个阶段。

在黄云鹏、王用宾、王家襄等议员看来:立宪的精神在于保持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。从1922年11月恢复议宪时起,围绕省宪问题,各方经过数月争论。

而这一时期首先要解决的问题,也就并非一部文本意义上的宪法,或是所谓政体与国体的选择,而是面对清王朝灭亡后的巨大政治真空,如何构建一个对外独立、对内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大问题。本书的简体点校本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,点校者于明、孔晶、王捷。

约法在规定参议会有权弹劾国务员(第47条)的同时,却并没有赋予内阁和总统以对等解散国会的权力。在他们看来,较之众议院而言,参议院更加稳健平和,因此有利于在内阁与众议院激动时保持冷静,既不使立法部偏激,又不使行政部专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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